法律现行有效(有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
A级 · 全国性法律规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2008-01-01 施行查看官方文本
文件信息与收录条文
- 文件类型:
- 法律
- 权威层级:
- A级 · 全国性法律规范(全国性规则)
- 发文机关: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五号)
- 效力状态:
- 现行有效(有修正)
- 公布日期:
- 2007-06-29
- 施行日期:
- 2008-01-01
- 适用地区:
- 全国性
- 覆盖主题:
- 劳动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终止、未签合同二倍工资、试用期争议、拖欠工资、经济补偿与违法解除赔偿金、违法解除与经济补偿、竞业限制与保密、劳务派遣、仲裁管辖庭审证据与裁诉衔接、劳动关系认定、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仲裁时效、社会保险、加班费、工伤、女职工与三期保护
- 内容状态:
- 已核对官方来源,尚待专业复核
- 核验状态:
- 已与官方来源核验
- 核对日期:
- 2026-08-27
版本与收录说明
mofcom(商务部)的该条(id=45137)实为2007年原文(劳务派遣注册资本仍为“五十万元”),故改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samr.gov.cn)公布的2012修正本;页面UTF-8,正文含“2012年12月28日修正”注记及“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收录正文(共 98 条/项)
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第八十九条、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五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九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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