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云南省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从事的业务不属于其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为由,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某酒店管理公司经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为酒店管理、住宿服务等,不包含摄影及相关服务,其名下经济实体为某度假酒店,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胡某。张某某从事摄影工作,于2019年9月份开始到某度假酒店工作,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酒店管理公司发给张某某印有“某度假酒店张某某”字样的工牌。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2月,胡某每月发给张某某7000元左右的报酬。2020年12月25日张某某应胡某安排,驾驶某酒店管理公司所有的车辆外出摄影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张某某受伤。经张某某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张某某与某酒店管理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某酒店管理公司不服提出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与张某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关系主要体现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现有证据能够证实某酒店管理公司通过网络招聘摄影师,张某某进入该公司提供摄影服务,接受某酒店管理公司的管理,按月领取报酬,所拍摄的作品用于某酒店管理公司所经营酒店企业宣传及酒店服务,符合前述劳动关系人格从属性、—17—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特征;某酒店管理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不能推翻前述认定,其关于系法定代表人胡某个人与张某某合伙提供摄影服务并分成的主张不符合常理,亦与其招聘、管理张某某并通过法定代表人胡某发放报酬及在张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后以公司名义处理的情形不符。原判以摄影相关劳动不属于某酒店管理公司业务组成部分、摄影工作主要是交付劳动成果具有相对独立性为由认为双方不具有成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对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确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请予以支持不当。再审改判驳回某酒店管理公司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不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某酒店管理公司否认其与张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理由之一是张某某从事的摄影业务不属于其酒店业务组成部分,原审亦以此作为双方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