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云南省
建筑分包企业项目现场管理人员直接招用的劳动者,与该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某建筑公司为项目总承包单位,2022年6月至12月期间甲建筑劳务公司为项目分包单位。2023年1月,乙建筑劳务公司通过招投标中标,进场后与甲建筑劳务公司订立委托代付协议,代甲建筑劳务公司发放未结清农民工工资,甲建筑劳务公司退场。2022年6月,杨某受甲建筑劳务公司现场管理人员赵某聘用,到该项目从事现场施工员工作,未与任何一家公司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工作期间工资由赵某个人发放,乙建筑劳务公司进场后代甲建筑劳务公司向杨某结发过一次工资。2022年10月,杨某在工地中受伤,因工伤认定及赔偿一事发生纠纷,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杨某与某建筑、甲建筑劳务、乙建筑劳务三家公司在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确认杨某与甲建筑劳务公司在2022年6月至10月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驳回杨某的其他请求。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官方页面未提供分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