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云南省
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待遇是否适用终局裁决
基本案情
丁某于2020年10月入职某销售公司,工资为3800元/月,某销售公司为丁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22年9月丁某在工作中受伤,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丁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丁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2023年7月丁某向某销售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某销售公司回函同意解除,但未支付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工伤保险待遇部分。丁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销售公司支付丁某停工留薪期工资418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71元。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终局裁决某公司支付丁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0097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4200元。某公司不服仲裁终局裁决,认为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已超过终局裁决金额,诉至人民法院,请求撤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某公司撤销仲裁终局裁决的请求。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官方页面未提供分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