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云南省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对劳动者实施“处罚扣款”
基本案情
朱某于2018年2月入职某培训学校工作,双方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朱某从事培训教师岗位,但其中没有“处罚扣款”的内容。2022年3月至4月期间,因朱某未参加周例会、未参加早间集合、未晚间坐班以及宿舍检查不合格等问题,某培训学校先后四次发布处罚通报,依据未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学校内部规章制度对朱某分别处罚100元、400元、660元、120元。朱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被处罚扣款的工资1280元。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培训学校返还朱某被处罚扣款工资1280元。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官方页面未提供分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