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云南省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保密协议,能否约定违约金

基本案情

余某于2019年3月入职某投资管理公司工作,双方订立了劳动合同和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约定余某因业务需要所持有或保管的一切记录有该公司商业信息的文件、资料、报告、磁盘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载体均归该公司所有,无论这些商业信息有无商业价值,工作变动时,余某应该办理各种文件、资料的移交,不得擅自删除、复制或交给任何无关单位或个人,如果余某违反,则应承担100000元违约金责任。2021年8月,余某因个人原因辞职。在移交物品时,余某将自己保管的公司手机格式化后移交公司,公司认为余某格式化手机删除客户信息的行为违反了双方的保密协议,根据协议规定余某应支付违约金100000元。该公司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余某支付公司违反员工保密协议的违约金100000元。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某投资管理公司的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官方页面未提供分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