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天津市

关联企业同时用工情形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劳动报酬责任主体

基本案情

某广告公司及某企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两公司共用同一办公场所从事经营活动。2017年1月16日,杨某入职某广告公司担任行政专员,但未订立劳动合同。杨某在职期间,接受某广告公司监事暨同时担任某企业服务公司人事经理的王某的工作安排,所从事的工作内容同时属于两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由王某负责记录杨某考勤并进行业绩考核,杨某工资由某广告公司及某企业服务公司交替发放,直至2025年10月15日杨某离职。杨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某广告公司自2017年1月16日至2025年10月15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由某广告公司及某企业服务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责任。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杨某请求后,某广告公司及某企业服务公司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讼请求 某广告公司请求判决确认其公司与杨某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并无需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责任。某企业服务公司请求判决其公司无需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责任。

裁判/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杨某与某广告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广告公司及某企业服务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责任。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是,劳动者被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同时用工情形下,如何确认劳动关系及支付劳动报酬责任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劳动者被多个存在关联关系的单位交替或者同时用工,其请求确认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确认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符合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关联单位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本案中,某广告公司及某企业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相同,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存在交叉,办公场所一致,两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杨某与两公司均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人民法院根据某广告公司及某企业服务公司对杨某存在同时用工行为,综合考虑杨某的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等因素,确认某广告公司与杨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支持杨某要求某广告公司及某企业服务公司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责任的请求。;实践中,企业为降低用工成本或规避法律责任,存在与关联企业交替或同时用工的情况。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情形下,应当根据用工管理行为,综合考虑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因素,根据劳动者的实际工作情况来认定劳动关系。同时,对于劳动者请求交替或同时用工的关联企业共同承担支付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等责任的,应当依法予以支持,防止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推诿或者将法律责任推卸给没有实际偿付能力的主体,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