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递员与快递公司签订冠名为承揽协议形式的合同,应实质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2021年9月13日,孙某与某快递公司签订《快递承揽合同》约定:单量考核时间为每月25-30号发放上一个月承揽服务费,节假日延后……,每月轮休4天,休假需向主管及班组长提前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服从站点统一安排。快递公司按照单位的工作制度管理孙某,孙某每天7点到某快递公司签到,下午6点签退,某快递公司向孙某提供带有某快递公司标识的三轮车和制服,安排孙某每天按其要求完成快递送件及收件,每月以快递单量向孙某发放工资。2023年3月2日,孙某以某快递公司未给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为由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申请人请求: 确 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某快递公司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 判决双方于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某快递公司向孙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14183.88元。 案例分析: 双方签订名为《快递承揽合同》,但备注、合同内容以及约定的合同条款符合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对双方基于劳动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约定,且结合快递承揽合同为孙某安排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快递公司按月向孙某支付报酬,且由快递公司为孙某扣缴个税,可以认定双方自2021年9月13日至2023年3月3日期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因某快递公司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孙某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孙某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裁判/处理结果
(官方页面未单独公布处理结果)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平台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名为承揽、合作等合同,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者请求确认双方成立劳动关系的,应当根据用工事实和劳动管理情况,综合考虑劳动者对工作时间及工作量的自主决定程度、劳动过程受管理控制情况、劳动者遵守单位规章制度等因素,依法审慎予以综合认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相关新闻 附件下载 国家部委网站 人社部 省直部门网站 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参事室,省政务大数据局)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省教育厅 省科学技术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省公安厅 省民政厅 省司法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生态环境厅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省交通运输厅 省水利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文化和旅游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省应急管理厅 省审计厅 省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省林业局 省广播电视局 省体育局 省统计局 省文物局 省国防动员办公室 省信访局 省医疗保障局 省地方金融管理局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省能源局 省监狱管理局 省中医药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知识产权局 西咸新区管委会 省地方志办公室 省科学院 省社会科学院 省机关事务服务中心 省地质调查院 省广播电视台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秦岭国家植物园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省级人社部门网站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内蒙古 辽宁 吉林 黑龙江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湖南 广东 广西 海南 重庆 四川 贵州 云南 西藏 陕西 甘肃 青海 宁夏 新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地市人社局网站 西安市 宝鸡市 咸阳市 铜川市 渭南市 延安市 榆林市 汉中市 安康市 商洛市 杨凌示范区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