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上海市

外卖骑手不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案

基本案情

张某军于2023年7月18日注册为蜂鸟团队骑手,进入苏州某科技公司所属的殷高西路站点从事外卖配送工作,并进入名称包含兼职字样的微信工作群。张某军的接单模式主要为系统派单,接单后可通过APP骑手大厅或联系站点协调方式转单。苏州某科技公司未因转单、请假、上线迟到等原因对张某军进行过处罚。苏州某科技公司为张某军购买了新职伤雇主责任险,张某军受伤后通过新职伤保险获得了理赔。张某军要求苏州某科技公司配合做工伤鉴定,公司未予同意。张某军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苏州某科技公司在2023年7月19日至2024年3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等。仲裁委以相关部门已作出新职伤职业伤害确认结论书为由不予支持,撤销该案。张某军不服,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未予支持。张某军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处理结果

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苏州某科技公司是否对张某军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张某军的接单模式虽主要为系统派单,但对于不顺路、明显将超时等于己不便、不利的订单可以进行转单,公司对其上线迟到、下线或小休等行为亦未进行严格约束,张某军转单及上下线的自由度较高。在此基础上,张某军基于主观意愿持续在线接单,无法体现公司对其劳动过程加以较强程度的管理控制。站点管理人员不定期在微信工作群内发布服务规范提示等,系基于维护平台工作正常运营、提升服务品质等目标的必要运营管理措施,不属于支配性劳动管理。张某军加入兼职工作群,薪资结构与普通骑手明显不同,难以体现双方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综上,张某军对外卖配送工作的自主决定程度较高,不构成接受支配性劳动管理,难以认定张某军与苏州某科技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以外卖行业为代表的接单型平台工作是新业态用工的典型场景。如何判断外卖骑手与平台企业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是近年来司法实践关注的疑难问题。本案裁判结合接单型平台工作特征,明确了在外卖行业算法模式下,判断是否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应以骑手对工作安排的自主决定程度作为重要评价要素,接单模式、转单及上下线自由度等用工事实则是审查骑手对工作安排的自主决定程度的核心指标。本案为科学、准确理解适用“支配性劳动管理”认定标准提供了清晰、具体、可操作的裁判指引,既支持和规范了新业态用工市场秩序,又有利于促进平台经济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