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上海市

超期续订致企业丧失劳动合同“任意终止权”案

基本案情

宋某入职上海某书咨询公司,担任平面设计师,双方签订了一份期限至2024年4月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劳动合同,宋某继续在该公司处工作。2024年11月,上海某书咨询公司向宋某发送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及劳动合同文本,要求宋某在接收到通知书2日内签署劳动合同,逾期则视为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宋某于次日表达了续订意愿,但认为合同未经充分协商,缺少关键条款等,故无法立即签订。后上海某书咨询公司向宋某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认为宋某已以其行为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关系自此解除。宋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裁决上海某书咨询公司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上海某书咨询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结果,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对其请求未予支持,上海某书咨询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上海二中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处理结果

崇明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上海某书咨询公司单方解除与宋某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宋某与上海某书咨询公司签订的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宋某继续在该公司处工作超过一个月,该公司未提出异议,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合同期满数月后上海某书咨询公司向宋某发送劳动合同续签通知书及劳动合同文本。对此,宋某于次日即进行回复,明确表达续订合同及合理协商的意愿,但要求公司对相关信息进行解释。然上海某书咨询公司并未进一步与宋某磋商续签事宜,而是以宋某不同意续签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上海某书咨询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超过一个月后,已丧失对劳动合同的“任意终止权”,亦不存在宋某不同意续签劳动合同之情形,上海某书咨询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属违法解除。综上,上海某书咨询公司应支付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超过一个月,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以原条件续订劳动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超过一个月的“终止窗口期”未持异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丧失对劳动关系的任意终止权,不得再以“合同期满”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本案经过劳动仲裁与人民法院的审理,明确与重申了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任意终止权的行使边界。本案引导与提示用人单位重视劳动合同续订的管理工作,及时作出终止或续订的决策,依法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避免损失,促进用工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