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行为引发的劳动合同解除案
基本案情
2010年4月1日,王某进入某实业公司,从事销售工作。双方签订有数份劳动合同,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2024年11月11日,某实业公司一名女员工向公司反应:王某对其作出不当举动并接触其身体。女员工与王某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女员工要求王某道歉,王某表示:对不起。2024年11月18日,在某实业公司调查后,王某手写两份检讨书,检讨书中王某承认,2024年11月6日,在办公室无人的情况下,对公司女员工作出不当举动并接触其身体。2024年11月21日,女员工报警。2025年1月8日,公安机关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年11月21日,某实业公司以王某存在对女员工性骚扰的行为、给其他员工造成精神伤害和心理影响、给公司办公环境带来不安全因素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某不服,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实业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处理结果
宝山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提交了王某手写的两份检讨书及微信聊天记录,王某在检讨书中承认:对公司女员工作出不当举动并接触其身体。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亦对女员工作出道歉的意思表示。王某提交了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综合上述证据分析,公安机关作出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仅能反映王某的行为尚未达到给予行政处罚的标准,并不能据此认定王某未实施性骚扰行为。而两份检讨书中,王某对实施性骚扰行为予以了自认,系王某的真实意思表示。综上,宝山区仲裁委判定王某对女员工实施了性骚扰行为。王某的行为不仅违法,而且有损基本的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与整体社会价值取向不符,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公司据此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系践行法律对于女职工保护的规定、重塑正常工作秩序、维护风清气正工作环境之举,应得到认可和支持。故宝山区仲裁委对王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性骚扰行为会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心理和精神伤害,作为受害员工,要勇敢地说“不”,明确表达自己拒绝的态度。在遭受性骚扰后,及时保留证据,并向所在单位及相关部门寻求帮助。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制止性骚扰行为的发生,如,制定禁止性骚扰的规章制度、明确负责机构或者人员、开展预防和制止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卫措施等。接到性骚扰投诉后,应及时处置纠纷并保护当事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同时,支持、协助受害人依法维权,必要时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