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上海市

法定节假日支付提成替代加班工资案

基本案情

吴某于2019年3月1日入职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担任麻醉师,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吴某工资为每月底薪10000元,另有提成:插管麻醉手术350元/台,静脉麻醉手术300元/台。某医疗美容门诊部共有三名麻醉师,三人自行协商排班及手术安排,并通过在微信工作群内发送“我明天休息”确认休息日。2023年至2025年期间,吴某共有7天法定节假日的排班,吴某均按排班参加了当日的手术。吴某认为其在法定节假日的排班属于加班,门诊部认为吴某可自行决定工作时间且已支付多劳多得的提成报酬,无需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双方因此发生争议,吴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

裁判/处理结果

静安区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法定节假日期间的手术系由门诊部经营时间确定,门诊部根据手术规定必须安排麻醉师,因此法定节假日安排麻醉师工作体现了用人单位安排的属性。提成与加班工资性质不同,提成重在激励成果,遵循多劳多得,而加班工资重在补偿休息权,属于法定对价,二者并不能互相替代或冲抵,自主加班或多劳多得均不能成为不支付加班工资的理由,故静安区仲裁委裁决某医疗美容门诊部支付吴某7天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当依法支付加班工资。本案中,用人单位在法定节假日持续开展经营活动,客观上必然需要劳动者提供相应劳动支持。用人单位赋予劳动者一定的排班自主权或协商空间,并不能否定其在法定节假日组织生产、安排工作的实质属性,也不能据此免除其法定的加班工资支付义务。本案裁决的普遍价值在于:法定节假日加班事实的认定标准在于:不能仅以劳动者“自主选择”为由免除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法定义务,而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认定。在类案审理中,应强化对劳动者休息权与报酬权的保护,这对于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构建公平可持续的劳动关系治理体系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