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获批“户口”后离职赔偿损失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杨某入职某生物科技公司从事销售专员工作,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1年8月,双方签订服务年限协议,约定公司通过人才引进渠道为杨某申请上海常住户口指标,杨某承诺自获批户口之日起为公司连续服务3年,若在服务期1年内主动辞职的,需向公司支付赔偿金20万元。2022年3月,杨某获批上海户口;2022年10月,杨某向公司申请辞职。公司认为,杨某能顺利落户的决定性因素系因公司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推荐的重点用人单位,杨某违反服务年限协议约定提前离职给公司造成损失,遂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杨某支付赔偿金20万元。
裁判/处理结果
上海市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服务年限协议系双方平等协商后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协议签订的目的是鼓励杨某在公司长期任职和发展,而杨某在获批上海户口后仅履职半年多便主动离职,未能诚信履约,应按照约定向公司支付赔偿金。经综合考虑公司为杨某落户事宜投入的人力、物力、资源等成本和信用背书,结合杨某已履行的服务期限及收入情况,基于公平合理原则,酌定杨某向公司赔偿损失15万余元。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上海市常住户口具有稀缺性与现实价值。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吸引和留住人才,会向劳动者提供落户资格等高价值特殊待遇,并以此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由此引发的劳动争议频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的出台对上述争议的裁判标准进行了统一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限并提供特殊待遇,劳动者违反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且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用人单位请求劳动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可以综合考虑实际损失、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已经履行的年限等因素确定劳动者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本案裁决以公平原则为基础,以“合理补偿、比例赔偿、过错匹配”为裁判尺度,对用人单位投入成本、机会损失、信用影响、劳动者履约情况等进行了全面衡平,处理结果可以为落户资格等特殊待遇争议的调处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