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巩某某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口头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巩某某委托该公司为其雇佣的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工伤保险,相关费用由巩某某承担,并由巩某某支付委托代理费。协议达成后,巩某某依约向人力资源公司支付了相关费用。人力资源公司通过虚构劳动合同的方式,在社保中心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办理了工伤保险投保手续。 在参保期间,王某某、刘某某在为巩某某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巩某某随即要求人力资源公司为二人申报工伤。人社局在工伤认定审核过程中,发现人力资源公司存在虚构劳动关系的行为,遂对王某某、刘某某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后王某某、刘某某向巩某某主张赔偿。巩某某赔付二人损失后,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分担责任,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工伤保险的参保主体,应为与劳动者存在真实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巩某某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为其所雇佣的工人缴纳工伤保险,属于虚构劳动关系、规避法定参保程序、扰乱工伤保险秩序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巩某某与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应属无效。巩某某与人力资源公司对王某某、刘某某无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后果均负有过错责任,人力资源公司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工伤保险直接关系到每一位因工受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与基本生活保障。用人单位虚构劳动关系、委托第三方代缴工伤保险的行为,本质是通过规避法定参保程序,将自身用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将面临无法认定工伤、无法享受待遇的困境,合法权益严重受损。本案对这类行为作出否定性评价,依法认定委托合同无效,通过司法裁判为劳动者权益保驾护航。同时,警示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杜绝以任何形式损害劳动者的职业安全、生命健康等法定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