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山西省
郝某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郝某某入职某公司担任机械操作工,双方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约定双方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任何一方有权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关系,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郝某某工作期间,上下班采用人脸识别方式打卡考勤,每日工作时长最低为8小时,部分时段长达12小时,劳动报酬按月结算。 在该公司工作12年后,某日,公司通知郝某某长期放假,郝某某就返岗事宜与公司协商未果,且未收到相应工资,遂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郝某某的仲裁请求后,某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时计酬,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本案中,某公司虽与郝某某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但结合郝某某的实际工作时长、公司对郝某某的考勤管理模式、劳动报酬结算周期等事实,双方用工关系不符合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构成要件,依法认定双方之间为全日制用工关系,故判决该公司向郝某某支付相应经济补偿金。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非全日制用工是法律规定的灵活用工形式,与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薪酬结算、用工终止等方面存在本质区别。本案聚焦用人单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协议为名、行全日制用工之实的责任规避行为,坚持事实用工为核心的实质审查标准,依法认定双方全日制用工关系,清晰划定合法灵活用工与违法规避用工的法律边界,有力督促企业规范用工管理,助力形成规范有序、公平公正的劳动用工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