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山西省

武某某与某配送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某配送公司系某外卖平台区域代理运营商,该公司与武某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双方进行线上合作,未建立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配送公司对武某某不存在人身依附性及管理关系。签订协议当日,武某某注册成为骑手,开始配送工作。配送公司制定员工排班表、值班表,每日在微信工作群发布公告、工作任务,要求骑手统一着装,无法接单需履行报备手续,武某某需按照排班要求准时上线签到后接单,集中参加早会与业务培训。该公司每月定期向武某某发放工资。 后武某某在配送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就工伤问题与配送公司协商未果,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后,配送公司不服,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某某是配送公司外卖平台的配送员,属于新就业形态的劳动者。其工作时间、送餐流程等均受配送公司制度约束,接受配送公司的考勤管理与业务考核,工作量并非由武某某完全自行决定。武某某从事的劳动属于配送公司业务组成部分,劳动报酬由配送公司按月定期发放,配送公司与武某某之间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双方虽签订合作协议,但依法应认定配送公司与武某某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是稳就业、保民生、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本案针对平台经济“假合作、真用工”的规避行为,在审理中不局限于书面协议的形式约定,紧扣劳动关系的核心认定要素,对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依法实质认定劳动关系,明确新就业形态用工的司法审查导向。本案裁判督促平台企业摒弃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树立合法经营理念,对构建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有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