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事例 · 北京市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应支付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刘某于2016年6月入职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担任建筑工程师,双方签订了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书》,约定该《劳动合同书》于某职工大学扩改建项目竣工验收之日终止。2018年10月30日,该项目通过验收,随后某建筑工程公司向刘某出具了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未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刘某不服,遂提出劳动仲裁申请,要求北京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刘某的仲裁请求。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对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无论因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哪方原因导致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也不论双方是否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支付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