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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人员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存在过错,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二倍工资——某公司与张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3年9月27日,张某入职某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当日,某公司任命张某为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管理。根据工作流程,该公司员工招聘、工资调整、人员变动等人事管理事项,需经张某签字审批后,再由具体部门执行。2024年3月19日,某公司将张某辞退。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因仲裁裁决未予支持其请求,张某诉至法院。

裁判/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某公司总经理,对公司负有全面管理职责,既享有人事管理的权力,也负有管理人事工作的职责,理应勤勉尽责,督促具体部门做好劳动合同签订工作,避免公司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而遭受不利后果。但张某并未主动向公司提出要求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举证证明曾提出过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被公司拒绝的情形,故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可归责于某公司,遂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请。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的除外情形。对于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人员,其不仅是劳动者,也是管理者,倘若因其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又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二倍工资,显然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本案判决保护了用人单位的正当利益,有利于防范职业道德风险。(典型意义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