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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过错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黄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4月,黄某入职某公司。2024年8月,某公司出具《辞退通知书》,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在为黄某办理社保停保时,某公司在系统中将其离职原因备注为“员工主动辞职”。之后,黄某进行失业保险网上申领操作,审核结果显示系“员工主动辞职,不符合领失业金条件”,无法领取失业保险金。黄某联系某公司要求更正,但某公司未予处理。黄某遂申请劳动仲裁,请求某公司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因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黄某诉至法院。
裁判/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出具《辞退通知书》解除与黄某的劳动关系,黄某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符合法律规定的申领失业保险金条件。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负有如实出具离职证明、办理社保停保手续的法定义务,但该公司将解除劳动关系原因备注为“员工主动辞职”,该不实信息导致黄某申领失业保险金时未通过社保部门审核,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某公司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遂判决支持了黄某的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本案中,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为劳动者办理社保停保手续时未如实填报离职信息,对劳动者未能申领失业保险待遇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本案判决有助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规范履行用工义务,如实填报员工离职信息,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能够及时、足额获得基本生活保障。(典型意义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