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分包情形下应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基本案情
2023 年 2 月,某劳务公司将承包的某幼儿园内墙抹灰工程口头违法分包给自然人王某。2023 年 3 月,王某招用李某从事该工作,约定按工作量计酬。2023 年 4 月 7 日,李某工作时从脚手架跌落受伤,诊断为跟骨骨折;2024 年 3 月 12 日,李某被依法认定为工伤;2024 年 5 月 17 日,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因劳务公司拒付工伤保险待遇,李某向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请人请求 请求某劳务公司支付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争议焦点:一是违法分包下劳动者因工受伤,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如何认定;二是该情形下工伤保险责任是否包含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下简称 "两金")。 (一)违法分包的工伤保险责任主体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四项明确:用工单位将承包业务违法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因工伤亡的,由用工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本案中,某劳务公司将工程违法分包给无用工主体资格的王某,符合上述规定,故李某的工伤保险责任应由某劳务公司承担。 (二)"两金" 支付的裁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十级伤残职工劳动关系终结时,有权享受 "两金" 待遇。虽李某与某劳务公司无直接劳动关系,但某劳务公司作为法定工伤保险责任主体,其责任范围等同于合法用工用人单位;且 "两金" 是弥补劳动者后续医疗康复及就业能力损失的核心待遇,若因违法分包免除该义务,将违背立法本意、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因此,某劳务公司应支付 "两金"。 (三)"两金" 支付的除外情形认定。"两金" 的支付并非绝对适用,存在法定除外情形。结合司法实践裁判规则,两类情形下通常无需支付 "两金":一是劳动者受伤时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二是劳动者在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程序完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本案中,经核查,李某不存在上述任一情形,其主张符合 "两金" 支付的法定条件,因此仲裁委员会依法支持其全部诉求。;本案明确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分包工伤保险责任的两大核心裁判规则:1. 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违法分包给自然人时,须对实际劳动者承担法定工伤替代责任,突破劳动关系表象直接追责,堵塞违法发包方逃避责任的漏洞;2. 工伤保险责任范围原则上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确保劳动者在违法转包、分包事实中为工程付出劳动时受到工伤,仍能获得与合法用工同等的保障,杜绝 "违法成本低于守法成本" 的现象。 同时,本案亦明确 "两金" 支付的例外边界: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不再享受 "两金" 待遇,这一规定既符合养老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制度衔接逻辑,也避免了待遇重复享受的问题。本案以严格裁判震慑违法分包行为,彰显了劳动者权益的全方位保障,同时通过明确除外情形,为实务中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清晰指引,既保护了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为用人单位划定了合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