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乔某劳动争议案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8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某订立《劳动合同书》,约定公司可以根据绩效考核结果,调整乔某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及薪酬结构。乔某曾在《员工岗位责任书(中心支公司)》上签字,该责任书载明乔某的岗位职责以及关键指标,并规定绩效考核不合格,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7月25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根据公司战略要求,对机构人员进行优化,结合入职至今的业务考核完成情况及日常工作表现,对乔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乔某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裁决双方于2022年8月12日解除劳动关系,并由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4760元。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对该裁决不服,故诉至法院,请求无需向乔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裁判/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根据自身战略要求,对机构人员进行优化,并结合乔某入职至今的考核完成情况及日常工作表现,解除与乔某的劳动合同,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也不属于双方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故判决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乔某于2022年8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乔某赔偿金14760元。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女职工在哺乳期内,即使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也应当自动顺延至哺乳期结束,用人单位不得单方终止劳动关系。通过强制顺延劳动合同期限、限制解雇权等规则,保障女性生育期间的合法劳动权益。;企业规章制度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自治权。即使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若内容违法或显失公平,仍无法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用人单位所规定的绩效考核不合格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不符。劳动者能否完成绩效指标属于对劳动者能否胜任工作的评判,业绩未达到设定标准并非一定意味着“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即使业绩不达标的劳动者确实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也无权直接解除合同,而应当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此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方能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明确了企业自治的边界,有助于防止用人单位滥用管理权侵害劳动者权益,通过“末位淘汰”“绩效考核”等不合理制度变相裁员,推动劳动法治环境的整体优化,促进构建和谐、可持续的劳动关系。 / 案例6 / 冯某某诉某技术公司劳动争议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