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离职员工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司法认定
基本案情
朱某为冠某公司的游戏设计师,双方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朱某在离职后2年内不得为该公司的竞争公司提供劳动。朱某离职后,该公司通知其履行6个月竞业限制义务并向其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金。其后,该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朱某在竞业限制期内多次刷卡进入某竞争公司不对外开放的工作区域,朱某辩称其已入职某商贸公司从事销售工作,进入某竞争公司系“跑单”(洽谈业务)。双方就朱某是否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发生争议,遂成讼。
裁判/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冠某公司已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朱某离职后频繁在工作时间以刷卡的方式进入竞争公司内部工作区域。朱某虽提出“跑单”抗辩,但未能提供销售单、销售合同或其他沟通记录予以佐证,无法合理解释其刷卡出入竞争公司内部区域的行为,故法院认定朱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违约金。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是竞业限制纠纷中的举证责任规则精准适用的典型案例:用人单位证明负有竞业限制义务的劳动者多次进入竞争公司内部等初步事实后,举证责任转移至劳动者,由其反证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若不能反证,法院可依据经验法则,以高度盖然性推定其实际为竞争公司提供劳动。本案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彰显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对劳动者依法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