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依法保护男职工陪产假权益

基本案情

魏某于2023年6月入职仪某公司,担任产品经理。仪某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男员工仅有2天陪产假。2024年8月,魏某因妻子生育申请9天陪产假,仪某公司仅批准2天,其余按事假等处理并扣发工资四千余元。魏某以仪某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为由,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赔偿。仪某公司主张魏某系自行离职且未配合工作交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及相关工资差额,遂成讼。

裁判/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依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男方享有15天陪产假。仪某公司规章制度仅允许2天陪产假,且该公司对超出天数进行扣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魏某据此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仪某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是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的典型案例。陪产假是法律赋予男职工的法定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单方限缩或附加不合理的条件。用人单位禁止男职工按法定天数休陪产假,并以“事假”名义扣除其陪产假期间工资,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本案裁判明确了陪产假制度的法律效力与用人单位的义务边界,对于引导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保障男职工生育权益、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促进人口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