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应共同承担用工责任

基本案情

李某入职广东宁某公司。在职期间,广东宁某公司、广州宁某公司与李某交替签订劳动合同、购买社保。在职期间,李某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内容均未发生变化。广东宁某公司与广州宁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隶属于同一集团。广东宁某公司以李某绩效不达标为由扣款并降职降薪,该公司未履行书面告知义务且没有提供有效的考核依据。李某以“违法降职降薪以及克扣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两公司共同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遂成讼。

裁判/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首先,广东宁某公司扣款及降职降薪的行为缺乏依据,构成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李某以此主张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次,两家公司具有关联关系,对李某的用工管理存在交叉和重叠,构成混同用工,故广州宁某公司与广东宁某公司应共同向李某支付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实践中,关联企业常通过多个法人主体与劳动者交替签订劳动合同、交叉缴纳社会保险、共同实施用工管理,致使劳动者难以识别真正的用人单位,在发生争议时维权受阻。本案明确确立裁判规则:关联企业构成混同用工的,应当共同对劳动者承担用工法律责任。该裁判有效遏制用人单位利用关联关系规避法定义务的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对于规范关联企业用工行为、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具有典型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