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依法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服务产业升级
基本案情
黎某系联某公司制造部员工。联某公司基于生产经营需要,决定淘汰旧生产线、增设新型生产线,就人员安置情况征求了工会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随后联某公司发布公告,为员工提供厂内调岗、调任外厂等多种安置方案,承诺待遇不变。黎某均予以拒绝。联某公司将黎某调整至制造部其他岗位,岗位职级、薪资、工作地点均不变。黎某未到新岗位报到。联某公司多次催告,并书面详细回复黎某的异议,但黎某仍拒绝到新岗位报到。联某公司以黎某旷工37天、构成严重违纪为由,经工会同意后解除劳动合同。黎某主张公司违法解除,要求支付赔偿金,遂成讼。
裁判/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联某公司就产业升级的人员安置已履行征求工会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并为员工提供了多种方案。在黎某均拒绝的情况下,公司将黎某的岗位调整至同部门其他岗位,福利待遇不变,工作地点相同,并提供必要培训,该调岗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此外,公司与黎某进行了长时间协商,期间多次详细回复其异议,已履行充分协商的义务。黎某拒绝合理调岗,经多次催告仍不改正,构成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故联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有据,无需支付赔偿金。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在平衡劳动者权益与用人单位用工自主权之间作出精准裁判,充分尊重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因产业升级、经营调整所必需的用工管理权限。判决凸显善意沟通与充分协商的程序价值,依法认定用人单位已全面履行管理义务,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过错。本案的处理,有助于引导劳动关系双方诚信履约,以法治方式稳定用工关系、助推产业升级,实现了司法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与保障稳就业目标的有机统一,具有鲜明的示范意义与典型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