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新业态用工应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

基本案情

陈某入职文某公司担任网络主播,双方签订《经纪合同》。根据公司要求,合同履行期间,陈某需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和日常管理,履行请休假手续,每月获取固定报酬。后双方产生用工争议,陈某请求确认其与文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遂成讼。

裁判/处理结果

法院认为,对于用人单位与网络主播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不能仅以协议约定作出认定,应结合实际用工情况审查用人单位对网络主播是否存在支配性劳动管理。陈某接受文某公司的日常劳动管理与工作指派,请假需履行审批手续,公司对其工作内容和工作时间享有实质支配权,双方存在明显的人身隶属性;公司按月支付固定劳动报酬,双方之间亦具备经济从属性。据此,法院依法确认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判令文某公司支付拖欠陈某的劳动报酬。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有效回应了新业态背景下部分企业通过签订“经纪合同”“合作协议”“劳务协议”等形式规避用人单位法律责任的实践乱象,彰显了司法机关坚持实质重于形式、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裁判立场。本案明确新业态用工应以“支配性劳动管理”为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对于引导平台企业规范用工管理,促进数字经济健康发展,具有较好的典型意义和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