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依法认定企业善意核查病假信息的正当性
基本案情
李某系某汽配公司员工,2023年2月因工受伤。李某先后提交医院诊断证明,主张病假4个月,但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初次鉴定结论书》显示其停工留薪期仅至同年3月29日。汽配公司发现病假证明与鉴定结论矛盾,为核实真实情况,三次书面要求李某返岗接受复查,再根据诊断结果安排工作,并承诺费用由公司承担。李某拒不配合,持续缺勤10日。汽配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李某要求汽配公司支付赔偿金、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医疗费等。
裁判/处理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汽配公司要求李某返岗复查,系基于医疗证明与鉴定结论之间的矛盾,该审核要求具有合理性,且汽配公司主动承担复查费用,尽到了善意管理义务。李某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复查并持续缺勤,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遂判决驳回李某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请求。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企业在充分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基础上,对于员工病假产生的合理疑虑,可以提出善意合理的核查措施,如及时通知、陪同复查、承担费用等,而非径直否定。本案既维护了诚信用工秩序,也避免了管理失当,为构建和谐劳资关系、优化广东营商环境提供了司法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