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依法保护企业用工自主权

基本案情

杨某系某科技公司产品销售人员,日常工作需在各个城市之间出差,无固定办公地点,劳动合同约定杨某的工作地点范围为全国。杨某任职期间先后在广东、海南、湖南等多片区工作。后因江西片区存在职位空缺,科技公司将杨某调整至江西片区工作,杨某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科技公司多次与杨某协商并发送催岗通知书无果后,以杨某拒绝合理工作安排构成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杨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28万元等。

裁判/处理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依据杨某的工作性质、在科技公司任职期间存在多省工作经历以及公司提交的证据,科技公司每隔1-2年对销售人员工作地点进行变动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科技公司的调岗未改变杨某日常在工作片区内各城市之间频繁出差的工作模式,亦不存在惩罚性及侮辱性,杨某应当服从企业的合理工作安排。遂判决科技公司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企业基于生产经营状况、岗位设置特点、人才晋升机制以及防范职务犯罪等需要而对劳动者进行调岗,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的范畴。同时,企业调岗应符合劳动者入职时的可预见范围以及工作惯例,不对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本案确立了企业调岗行为的司法审查标准,体现了对企业与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为劳动者遵守企业合理的工作安排提供了正面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