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用人单位不得通过“恶意不派单”变相减低劳动者工资

基本案情

何某为某检测公司认证员,其工资构成为基本工资2300元+审核绩效奖金,绩效奖金取决于派单量。何某2023年8月及之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发工资为11000余元,每月基本相同。2023年9月起,检测公司无正当理由减少何某的被派单量,直至为零。何某的实发工资因此大幅下降,多数月份不足5000元,其中2024年1月至3月仅为1000元左右。何某要求检测公司补足工资差额。

裁判/处理结果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检测公司“恶意不派单”导致何某的审核绩效奖金显著降低,属于未依约提供劳动条件。何某对此并无过错,有权要求检测公司补足工资差额。遂判决检测公司向何某支付工资差额4万余元。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在绩效奖金占比较高且取决于派单量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通过控制派单量直接影响劳动者的工资,达到逼迫劳动者主动离职、降低赔偿金或经济补偿基数的目的。本案准确认定该行为的法律性质,并给予否定性评价,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于营造良好法治化用工环境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