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进修后未依约履行服务期应承担违约责任

基本案情

某高校教师栗某经某学院同意出国攻读博士学位,双方签订进修培养服务协议,约定在读期间享受在职在岗同级人员的同等福利待遇,毕业后需回学院履行服务期。栗某在读期间仅承担了学院小部分科研工作,在临近博士毕业之际向学院申请离职,学院要求栗某支付违约金并退回读博期间的全部工资福利待遇。

裁判/处理结果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事业单位与聘用人员有自主约定培训和继续教育有关条款的权利,栗某与学院签订的进修培养服务协议关于履行服务期的约定合法有效。栗某在取得博士学位后,未按照该服务协议的约定履行服务期构成违约。遂判决栗某向学院支付违约金及退回部分工资福利待遇。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高等院校为在职教师提供和创造提升学历的机会和条件系其培养人才、优化师资的重要方式。该案明确进修人员在享受高校政策指标与资源扶持的同时,应充分发扬契约精神,诚信履行服务协议,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