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用人单位不得滥用录用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基本案情
曾某入职某服务公司,按要求进行了入职体检并提交《健康检查报告》,报告显示曾某体检项目的各项指标均未见异常。入职后,服务公司发现曾某手臂曾烧伤且脚趾曾骨折,以其不符合安保工作要求且隐瞒相关信息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曾某认为服务公司属违法解除,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
裁判/处理结果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服务公司以曾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但未在曾某入职前告知该岗位招工标准,且其已愈的伤病并不影响在服务公司的正常工作,亦不属于需主动告知的范围。曾某已通过体检并正常提供劳动,服务公司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遂判决服务公司支付曾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厘清了劳动者隐私权与用人单位知情权的界限,认定与履行劳动合同无关的已愈伤病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劳动者无需主动告知,用人单位不得以此进行就业歧视,有效保障了劳动者平等就业权、隐私权,对构建诚信和谐的用工秩序具有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