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广东省

销售提成应计入经济补偿基数

基本案情

某人力资源公司将柯某派遣至某实业公司担任置业顾问,约定人力资源公司支付基本工资,实业公司支付销售提成。其后,两公司分别拖欠柯某数万元,柯某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人力资源公司、实业公司连带支付销售提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并主张将销售提成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

裁判/处理结果

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理认为,销售提成属于“绩效奖金”范畴,虽然在劳务派遣情形下由用工单位支付,但仍属于工资,在确定经济补偿时应将其计入基数。遂判决人力资源公司、实业公司连带向柯某支付销售提成,人力资源公司向柯某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中,劳动者销售提成在劳动报酬中占比较高,法院依法认定销售提成应计入经济补偿基数,使劳务派遣单位无法通过提高销售提成在劳动报酬中的比例降低解除劳动合同的成本,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