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福建省

赔偿协议排除用人单位法定义务时,用人单位是否仍应向劳动者支付法定工伤保险待遇?

基本案情

张某在某建设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木工工作, 张某所在的工地项目有参加建筑项目工伤保险。2018年9月,张某在工作中滑倒致伤,并于同年12月被认定为工伤。2019年2月,张某伤情被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停工留薪期七个月。2019年3月,张某与某建设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建设公司支付张某本次工伤赔偿款为78668元。协议签订后,张某从工伤保险基金先后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4986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8808元,共计78668元。张某认为某建设公司故意隐瞒双方约定的赔偿全款即为工伤保险基金赔付金额的事实,于2020年3月以“某建设公司未支付应当承担的工伤赔偿”为由,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人请求 请求裁决某建设公司支付申请人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等工伤保险待遇。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建设公司应支付张某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保工伤职工除依法享受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外,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还应支付停工留薪工资,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终止的,用人单位还应依法支付其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法定工伤待遇。本案中,由于某建设公司未提前告知张某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金额,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作为工伤职工的全额工伤待遇予以赔偿,免除了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工伤保险的法定责任。在此情况下,虽然某建设公司与张某签订了赔偿协议,但由于某建设公司隐瞒了项目参保工伤职工依法应获得的工伤待遇,导致张某存在重大误解,对张某要求某建设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法定工伤保险待遇责任的仲裁请求,应予以支持。;协商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有效手段,工伤职工因工伤赔偿事宜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达成工伤赔偿协议,有利于及时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双方矛盾、有利于社会稳定。但由于用人单位相较于劳动者处于优势地位,工伤赔偿协议内容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排除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或双方的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协议赔偿金额与法定赔偿金额差距过大等严重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情形,此时工伤职工应依法拿起法律武器,通过仲裁或诉讼程序向用人单位主张应获得的工伤保险法定待遇。仲裁办案实践中,各级调解仲裁办案机构应当对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达成的工伤赔偿协议进行实质性审查,切实发挥好仲裁职能作用,维护好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关闭 附件下载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联合发布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的通知.pdf 0"> 相关文档 =0" ms-attr-title="el.title" ms-attr-href="el.url" target="_blank">访谈解读: 中央政府 中央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市人社系统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它链接 信用中国(福建) 信用中国 中国组织人事报 中国海峡人才网 中央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市人社系统 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莆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其它链接 信用中国(福建) 信用中国 中国组织人事报 中国海峡人才网 隐私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