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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尚未届满 劳动者以周期内未支付加班工资为由主张经济补偿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史某入职某公司,从事操作工工作,该岗位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周期为年,双方劳动合同中对实行该工时制度予以明确,后,公司以年为周期核算并支付史某加班工资。2025年6月,因公司未支付1至5月加班工资,史某以此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经济补偿。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首先,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进行约定,该工时制度劳动者知晓,应依法予以适用;其次,在实行该制度的情况下,加班工资的计算是基于整个综合计算周期(年)内的总工作时间是否超过法定标准。在综合计算周期未届满前,加班工资的计算尚未到周期,用人单位未支付加班工资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劳动者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无法律依据,仲裁委不予支持。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采用的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有别于标准工时制度。执行该工时制度时,加班工资的核算周期为批准的综合计算周期,而非常规的以月为单位计算发放。因此,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安排劳动者从事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劳动的,应当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者事先征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对于劳动者而言,应当充分了解自己所从事工作岗位的性质、工作制度、薪酬结算方式等,从而避免不必要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