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江苏省

用人单位作出的违纪处理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10日,张某入职某销售公司,从事售后工作。2023年11月,张某因上班路上电动自行车坏了,迟到五分钟。2024年8月,张某因孩子生病,微信告知领导后提前半小时下班,未在期限内办理书面补假手续。2024年11月,因张某上班期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公司作出记过违纪处理,同时将2023年11月及2024年8月张某前述行为也需要作违纪处理的情况一并告知张某,并根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员工手册》,以张某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对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对此,张某不予认可,表示前两次的情况事出有因,达不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记过程度,也不知道公司当时给予了记过的违纪处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认为,用人单位可依据法制定规章制度,规范企业运营秩序,明确员工行为边界,但用人单位依据规章制度对劳动者作出的违纪处理,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本案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前两次违纪处理决定,并未予以告知,而是在最后一次的记过处分时一并告知,形式上应当认定为对张某只进行一次违纪处理。同时,张某对前两次的违纪处理亦不知情,实质上剥夺了劳动者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导致对劳动合同的解除缺乏可预期性。综上,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不符合《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年度内累计记过三次,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是公司行使用工自主权的体现,同时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组织劳动过程及进行劳动管理的过程。为保障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得到有效实施,除了应当注意规章制度制定过程中的程序民主规范性、内容合法合理性,更应当注意在用工管理的过程中,执行规章制度操作程序的正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