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四川省、重庆市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休息期间的工作安排,用人单位能否仅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径行解除劳动关系
基本案情
韩某系某食品公司运输司机,负责将公司的产品从工厂运输到门店,工作时间为凌晨3:30至上午11:30,之后除值班外即可下班。2022年6月27日下午15时左右,食品公司运输部主管吴某通知韩某去处理涉及韩某驾驶车辆的变更手续及交通违章。韩某当即向吴某说明因身体不适无法前去办理,请示可否次日再去办理。吴某在工作微信群中发言认为虽韩某当时已下班,但在休息期间拒不执行工作任务安排,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2022年6月28日,某食品公司以韩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韩某的劳动关系。案经仲裁程序后,韩某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韩某请求判决某食品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2750元。
裁判/处理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某食品公司向韩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0672.8元。食品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 本案中,韩某作为食品公司运输人员,其工作时间为凌晨3:30至上午11:30,其余时间应属韩某的休息时间。食品公司在韩某下班休息期间安排工作任务,在韩某以身体原因拒绝后,以韩某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与韩某的劳动关系。食品公司任意剥夺韩某的休息权利,径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属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范围,应当认定食品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对韩某主张的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