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四川省、重庆市

陪产护理假“缩水”,劳动者能否主张赔偿

基本案情

苏某于2021年4月18日入职某公司工作,试用期2个月。该公司《考勤及休假管理制度》规定“转正员工享受3天带薪护理假陪产”。2021年5月26日,苏某向公司提出休陪产护理假,被告知试用期内不符合休假条件。苏某之妻于2021年6月1日顺利生产后,苏某再次提交20天护理假的休假申请,并提供了《结婚证》和《出生医学证明》。公司安排苏某调休4天周休息日进行了陪产护理。2021年11月16日,苏某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其应休未休的护理假权益损失。公司认为,苏某已按公司制度享受了护理假,拒绝支付其损失。苏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某公司支付苏某未休护理假的损失。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官方页面未提供分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