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典型案例 · 四川省、重庆市

用人单位单方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是否合理需要审查哪些因素

基本案情

何某(居住于A市)与某公司于2021年5月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2021年5月18日,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何某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公司办公所在地和其指定、调整的关联公司工作地;同时约定公司根据工作需要有权随时调整何某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调整后的工资标准由公司重新确定。 公司在A市有2个工作地点,2021年5月5日至11月20日,何某按照公司安排在A市工作,同年11月21日,公司因故暂停了何某所在工作点的业务,此后何某未到岗工作。 2021年11月30日,公司拟调整何某到甲省工作,何某提出如公司增加异地务工补贴则愿意前往甲省工作,否则将继续等待公司安排。公司未回复,也未另行安排何某工作,何某未到甲省报到。2021年12月6日,公司以何某旷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单方解除与何某之间的劳动关系。何某遂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何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官方页面未提供分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