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事例 · 北京市
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国家延迟退休政策需担责
基本案情
阎某出生于1965年1月17日,系某酒店锅炉工。2025年1月8日,该酒店在未与阎某协商确定退休时间,且阎某未主动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情况下,单方面以“阎某于2025年1月17日满60岁,达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于2025年1月17日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阎某对此提出异议,认为根据延迟退休政策,自己的法定退休年龄相应延迟至2025年2月17日。2025年1月17日某酒店取消了阎某的门禁卡、饭卡等权限。随后阎某认为酒店的行为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阎某的申请请求。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的;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核心在于通过弹性有序的方式保障劳动者对退休年龄的自主选择权。为避免因理解偏差或操作不当引发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准确把握政策内涵,充分认识到协商一致是弹性退休制度的核心环节,摒弃“一刀切”的简单处理方式,不得以原退休年龄为由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主动建立健全退休预报机制,提前梳理即将达到退休年龄的职工情况,参考使用北京市发布的《弹性提前退休告知书示范文本》和《弹性延迟退休协议书示范文本》等规范文书,确保退休流程的合法合规。同时,劳动者也应主动了解政策内容,明确自身权利义务,通过书面形式表达退休意愿,积极配合完成相关手续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