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事例 · 北京市

换签劳动合同后劳动者工作年限仍应连续计算

基本案情

郭某于2019年4月3日入职某集团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前,某集团公司基于郭某的工作表现,拟安排郭某转入其在北京的控股子公司——某销售公司,担任区域销售经理。郭某接受该安排后,与某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终止协议书》,约定双方劳动关系到期终止并无其他经济纠纷。随后,郭某与某销售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2025年1月,某销售公司以某集团公司裁撤北京业务为由,提出与郭某解除劳动合同,但仅同意支付郭某在本公司工作期间的经济补偿。郭某对此不认可,认为其系由某集团公司安排至关联公司工作,在两家单位的工作年限应当连续计算,故申请仲裁。

裁判/处理结果

裁决某销售公司按照连续工作年限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的;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用人单位因组织架构调整、业务重组或关联企业间用工需要,安排劳动者转换劳动合同签订主体,是实践中常见的用工管理形态,此时虽可能伴随原劳动关系终止协议的签署,但该行为本身并不直接否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的权利。判断工作年限是否合并计算,应综合考察岗位、地点、管理主体及工资支付、社保缴纳等实际用工管理的延续性与关联性。如劳动者工作岗位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新旧单位在管理、考勤、业务等方面存在混同,即便曾签署终止协议,在计算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工作年限亦应连续计算,以防止用人单位通过形式变更规避法定责任。同时,法律亦尊重当事人真实、明确的意思自治。如关联单位之间已就工龄承接、待遇延续等作出清晰、合理的安排,且劳动者在知情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则应依约确定权利义务归属,不宜随意突破合同相对性扩大支付主体。我们鼓励用人单位在调整过程中,通过书面协议方式对相关事宜进行清晰、公平的约定,以从源头上减少争议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