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事例 · 北京市

遭遇职场霸凌员工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获支持

基本案情

2018年8月15日,杨某入职某医疗公司,双方订立两次期限均为 三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约定杨某的岗位为商务部经理,岗位职责是领导团队招投标、项目结算、团队内部管理以及跨部门沟通等。 2023年2月17日,某医疗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某要求杨某调整工作内容,承担审计工作。杨某表示其不熟悉审计工作内容,拒绝调岗。于是,刘某要求人事经理 给杨某单独安排一个办公室,工作内容是抄《心经》一百遍,并在全公司发布公告,通报对杨某的相关安排。次日,杨某的办公电脑、文件等均被收走,办公桌上只有一本《心经》。 2023年2月24日,杨某以某医疗公司未按约定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其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3年3月1日,杨某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杨某的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近年来,有关 “职场霸凌”的话题热度居高不下,这既是社会问题,更是法律问题。用人单位乃至管理者个人滥用管理权, 未给予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条件, 对劳动者给予 不公平的对待及处罚等行为,既损害了劳动者的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的职场风气,更与劳动法律法规精神相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和义务,规定用人单位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在法律的框架下合法合理运用该权利,对职工的管理行为应基于生产经营的切实需要,而不能以其他目的为导向。在涉及制定规章制度、调整岗位、调整工作地点、改变工作内容时,用人单位应依法依规、尊重约定、诚恳协商,充分考虑员工意愿,不得利用其强势地位剥夺员工正常工作的权利,更不能滥用职权对员工进行职场霸凌甚至打击报复,从而给员工造成身体上或精神上的伤害。员工在日常履职时应提高对职场霸凌或隐形霸凌的识别和防范能力,有权拒绝超过管理边界的不正当要求,并注意保留证据,及时采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坚决抵制职场霸凌行为,通过以人为本的管理方式、积极向上的企业文化、开放透明的沟通机制,营造健康、和谐的职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