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事例 · 北京市

试用期内多次迟到被认定为不符合录用条件

基本案情

郭某于 2023年4月26日入职某科技公司,从事直播运营工作,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 为两个月 。郭某入职后 , 陆续发生 15次迟到 行为 , 迟到原因多为路上堵车、吃早餐耽误、等电梯时间过久等。某 科技公司 在此期间多次予以提醒, 要求郭某改正,但效果不佳。 2023年6月21日, 某 科技公司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 向郭某送达了《试用期辞退通知书》, 与郭某 解除劳动合同。郭某认为, 入职时某科技公司并未书面约定迟到次数与录用条件的关系, 其 虽然存在迟到行为,但不构成 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形, 某 科技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协商未果,郭某向 仲裁委员会 委提出仲裁申请。

裁判/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 裁决驳回郭某的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试用期是劳动者入职初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考察、相互了解的时间期限,劳动者可了解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用人单位可考察劳动者的实际工作能力是否适合其工作岗位等 。这种 双方互相考察以确定是否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是一种双向选择的有效形式 。同时,法律赋予了双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试用期内,劳动者如果认为用人单位不适合自己,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 即可 解除劳动 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 用人单位 应完善规章制度,对于录用条件进行明确量化和合理规定, 对劳动者进行积极的全面考察 ,主要包括:一是确保 岗位录用条件明确化、具体化、客观化 ;二是在员工入职时向其书面告知录用条件, 让劳动者明确知晓 用人单位 的规章制度、录用条件,考核内容及标准 ;三是 根据试用期的长短 设定 合理的 “出勤天数”“出勤率” ,并对劳动者的实际出勤情况进行及时管理, 如果劳动者迟到是因为突发疾病等特殊原因,且能提供相应的证明,那么 用人单位 应给予一定的理解和 包容;四是以 “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 解除劳动合同时, 要保证事实依据充分,解除程序 合法 ,以 保障 劳动者 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也应认识到,试用期是展示个人职业素养、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的关键时期, 应遵守 用人单位 规章制度, 服从用人单位合理的用工管理, 以敬业精神做好本职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