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中关于工资异议期的约定应属无效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25日 , 马某入职某体育用品公司,双方 订立 了为期 4年的劳动合同, 其中约定:马某 担任 该公司 商品部副经理职务,月工资 由 基本工资 95 0 0元 及 绩效奖金 4500元 (经考核后发放 ) 构成; 马某在每月收到某体育用品公司付款或转账的工资后,对于发放数额如有异议应在 3 日内向某体育用品公司书面提出 ; 未在收款或银行进账后 3 日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均视为 马某 对本月应得各项劳动报酬均已结清没有异议等 。 2023年2月22日 , 某体育用品公司 与 马某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因 2022年12月份绩效奖金金额 发生争议协商未果,马某向 仲裁委员会 提出仲裁申请。 庭审中, 某体育用品公司 称马某 2022年12月份绩效考核未达标,但 未就该主张 举证。此外, 某体育用品公司 认为,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约定,马某于发薪后 3日内未就薪资提出书面意见视为认可,故无需支付马某2022年12月份绩效奖金差额。
裁判/处理结果
经 仲裁 庭调解, 某体育用品公司 向 马某 支付 2022年12月份绩效奖金差额2250元 ,马某撤回仲裁申请 。
裁判理由/典型意义
本案;劳动报酬权既是宪法确认的 公民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之一。劳动报酬权能否实现,关系到劳动者基本权益的保护,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关系到 劳动关系 的和谐和社会稳定。现阶段,劳动报酬争议是劳动争议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2024年9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促进高质量充分就业的意见》,其中强调,完善劳动关系协商协调机制,推动企业依法保障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合法权益。用人单位应当通过民主程序建立清晰明确的薪酬制度,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应特别注意合同的具体约定,如工资计算方式、发放时间、加班工资、福利待遇等。对于模糊、不明确的地方,应主动与用人单位沟通,明确解释,防止出现歧义和争议。发生劳动报酬争议时,双方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尽可能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妥善解决。